各系、各部门:
为使校内请示、报告处理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,现将校内请示、报告处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1.校内请示用于向学校请求指示、批准。要一文一事,不得在一个请示中请求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事项。
2.校内报告用于向学校汇报工作,反映情况,答复学校的询问。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。
3.行文应当确有必要,注重效用。
4.校内请示、报告行文要清楚,语言要简洁。
5.一般情况下,提出部门先与工作归口的职能部门商议,由职能部门牵头处理,并逐级上报。
6.校内请示、报告的内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,各部门之间应尽量协商一致再行请示、报告。如有分歧,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,仍不能取得一致时,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,提出建设性意见,方可请示、报告。
7.校内请示、报告要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签名,必须注明日期并加盖呈送单位的公章。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行文,则所有的部门都要加盖公章。
8.办理完毕的请示、报告,相关部门要妥善保存和归档。
特此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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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0月16日